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209號
TCDV,100,司養聲,209,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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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李樂舜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家華
法定代理人 李駿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樂舜於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八日收養李家華為養子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李樂舜(女、民國51年 9月3日生)於100年7月28日經被收養人李家華法定代理人即 生父李駿騏同意,與被收養人李家華(男、86年11月24日生 )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爰依法聲請認 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調查表、戶籍謄本、國際 紐約人壽保險單影本、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影本、健康檢 查表、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為證。
二、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 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 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 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收養應以書面為 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 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 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又按收養自法院認可 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 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法院認可兒童收養事件,應考慮兒 童之最佳利益,決定兒童之最佳利益時,應斟酌收養人之人 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之紀錄 決定之;法院認可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兒童福利機 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民法第1073條第2 項、 第1074條第1 款、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1、 第1079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 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 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 錄決定之;滿七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 願應受尊重;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 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



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 法院斟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 4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合法成立收養關係,被收養 人李家華為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經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 李駿騏、生母朱雅瑜同意,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法定代理人及被收養人生母朱雅瑜到庭陳明收養、被收養及 同意出養之意願(本院100年8 月16日及100年11月15日訊問 筆錄參照),並有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書附卷可憑,堪信為 真實。㈡另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 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訪視報告略以:⒈出養必要性:出養 人李先生現年56歲,目前因有詐欺案待偵查而無固定工作, 經濟來源不穩定而無法負擔被收養人李小弟之生活費用,且 李小弟自小便交由妹妹即李小姐照顧,與李小弟感情薄弱, 因此願意出養,考量李先生經濟能力不足且與李小弟無父子 情誼之情況下,評估本案有出養必要性。⒉試養情形:收養 人李小姐照顧李小弟多年,對於李小弟之需求及習慣皆已熟 悉,親職能力足夠,照顧方式細心,評估試養情形穩定。⒊ 綜上所述,收養人李小姐經濟狀況穩定,對於李小弟之照顧 計畫也有想法且試養情形穩定,李小弟亦表達願意被李小姐 收養之意思,評估李樂舜合適收養李家華等語,有該基金會 100年9 月23日兒盟訪字第1000253號函暨訪視報告在卷可憑 。
四、本院審酌上情,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彼此間相處融洽,且照 顧情形良好,收養人有足夠之教養能力,足以教養被收養人 ,復斟酌收養人所能提供之環境、資源、健康及一切情狀, 均足以對被收養人為妥善之照顧,收養人顯然可以提供被收 養人穩定之成長環境。另被收養人李家華係7 歲以上之未成 年人,其於接受訪視及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由收養人收 養,子女意願應予以尊重。另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 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違 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復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 予認可,並溯及於100年7月28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 力。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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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