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188號
TCDV,100,司養聲,188,201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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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小湯瑪斯‧賴瑞‧坎.
      即Thomas L.
      海瑟‧司空費爾德‧.
      即Heather .
共同代理人 牛芸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紫萱
法定代理人 陳旻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移轉
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瑪斯‧賴瑞‧坎貝爾即Thomas Larry Campbell,Jr.、海瑟‧司空費爾德‧坎貝爾即Heather SchonfeldtCampbell於民國一○○年三月三日共同收養陳紫萱為養女,應予認可。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 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文規定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30條之規定,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 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 管轄者,不在此限。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33條規定,民法第 1079條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是收養認可事件既非專屬管轄事件,本院自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之羈束而享有管轄權,先予 敘明。
二、次按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 施行後之規定,民國(以下未標明年別者,均同)99年5月 26日修正、100年5月26日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 訂有明文。而本件收養契約於100年5月26日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施行前即100年3月26日訂立,依上揭規定,自應適用修 正施行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之規定。又收養事件,其中一方 為外國人者,依100年5月26日修正施行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 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 時,如其國內各地方法律不同者,依其國內住所地法,國內



住所不明者,依其首都所在地法。查本件收養人小湯瑪斯‧ 賴瑞‧坎貝爾即Thomas Larry Campbell,Jr.、海瑟‧司空 費爾德‧坎貝爾即Heather SchonfeldtCampbell均為美國籍 人民,渠等在美國之住所地位於北卡羅來納州,而被收養人 陳紫萱為中華民國人民,此有收養人護照影本、國際收養家 庭訪視報告(原文暨譯本)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及我國關於 收養之規定。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 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 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 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2項規定 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時,得免依前條規 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 無效、得撤銷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 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 力,民法第1074條本文、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 第1076之2第1、3項、第1079條、第1079條之1、第1079條之 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 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 、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養人或收養 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1、4項亦定有明文。再按美國北 卡羅來納州收養法規有關收養規定:㈠須經何人同意:收養 須經雙親、任何「合法父親」(當嬰兒出生時,該名男子與 生母仍具有合法婚姻,或在夫妻分居後280天內)、合法監 護人或兒童所被讓渡的機關的同意。㈡被收養人之同意:12 歲或以上年齡之兒童之收養須經其本人同意始生效。㈢不須 雙親之同意:當父母之親權已遭剝奪時;而未具名生父之權 利亦被剝奪。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小湯瑪斯‧賴瑞‧坎貝爾(男、 西元1968年1月16日生)及史黛芬妮‧洛藍茲‧史戴格(女 、西元1975年8月14日生)係美國籍夫婦,渠等與被收養人 陳紫萱(女、99年9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陳旻琪代為並代受 意思表示,於100 年3月3日簽訂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 養被收養人為養女,為此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



院認可等語。並提出經駐亞特蘭大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之北卡羅來納州公證人證明書、收養同意書、媒合確認書、 被收養人及出養人戶籍謄本影本、出養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影 本、授權書、聲明書、收養家庭訪視報告(原文影本、譯本 ;內含在職證明、財產證明、健康證明、犯罪紀錄調查)、 收養人夫妻美國護照(原文影本、譯本)、北卡羅來納州收 養法規(原文影本、譯文)、居家生活照片等件為證。四、經查:
㈠本件被收養人陳紫萱(99年9月21日生)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 人(父不詳),已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生母陳旻琪代為並代受 意思表示,於100年3月3日與收養人簽立書面契約,收養人 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有前開證據在卷可憑,復經 收養人之代理人牛芸及被收養人生母陳旻琪於本院100年8月 17日訊問時到庭陳明收養及出養之意願可據。 ㈡本院囑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派員就 被收養人部分進行訪視,其訪視結果所示略以:被收養人現 年11個月大,個性活潑不怕生,因生父母無婚姻關係,且生 母家中無力負擔照顧責任,故尋求新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協 助安置與出養事宜;被收養人目前發展狀況稍慢,因其有早 產與顱內出血狀況,無法順利媒合國內收養人,故替其另媒 合此對美國籍收養人,被收養人目前被照顧情況良好等語, 此有該基金會100年8月18日兒盟訪字第1000217號函暨所附 之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在卷可稽。又函請財團法人私立 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就被收養人生 母部分進行訪視,其訪視報告載明略以:被收養人生母考量 身體狀況不佳,又需負擔在外租屋生活費用及父親生活費, 身體及經濟狀況難以撫育被收養人成長,遂於懷孕期間即有 出養想法,其表示與手足間互動少,又擔憂恐遭父親責罵, 故懷孕時未曾主動告知手足及父親,僅於產下被收養人後始 告知父親;社工評估生母經濟狀況確實難以獨自撫育被收養 人成長,且親友支持系統薄弱,難以提供生母撫育被收養人 所需之經濟及照顧協助,實有出養必要性等語,此有該基金 會100年9月29日(100)財中福基字第0737號函暨所附之收 養案件訪視調查報告書附卷可憑。
㈢另據收養人所提出之收養家庭訪視報告內容略以:⒈職業與 財務狀況:湯瑪斯目前在霍特小學擔任全職教師,海瑟則於 西元2010年開始到蕊雷學校擔任兼職業務經理,除了1星期 到蕊雷學校工作20小時之外,亦擔任威克教育夥伴的財務經 理;收養人夫妻於西元2009年之共同薪資收入為85,049美金 ,他們對於再扶養第2個兒童的能力覺得游刃有餘且穩當。



⒉健康狀況:收養人夫婦身心方面都很健康,沒有傳染性疾 病。⒊無犯罪紀錄查證:北卡羅來納州杜漢市的一般司法院 於西元2010年7月23日所發出的最新犯罪紀錄清查指出,收 養人夫婦都沒有任何犯罪紀錄。⒋收養動機:收養人夫妻一 直都知道他們想要為人父母,他們曾在婚後6個月開始試著 懷孕,之後他們在西元2004年11月開始嘗試以人工受孕來解 決不孕問題,不過都不成功,他們在西元2005年7月決定尋 求收養,並藉由在中國大陸收養貝拉有了許多收穫及正面經 驗,現期望家中增添第2個孩子,他們特別選擇到臺灣收養 ,是因為他們都非常欣賞臺灣文化。⒌評估與建議:收養人 夫妻已符合北卡羅來納州的收養前規定,生理、精神與感情 上也表現出已準備好成為收養父母,內森桑收養服務機構的 評估是,收養人夫婦有穩定的住所,正當的工作與充裕的財 務狀況,完全符合臺灣對收養家庭的資格要求,渠等被推薦 並核准自臺灣收養1或2名性別不拘,年齡在0到24個月,身 體健康或患有輕微可矯正的醫療狀況的兒童等語,此有收養 人提出之收養家庭訪視報告在卷可按。
五、本院綜觀全卷並參考前揭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認收養人 夫婦在身心、家庭及經濟狀況各方面均適合收養,足以對被 收養人為妥善之照顧;而被收養人之原生家庭顯然無法提供 健全之成長環境教養被收養人;又本件收養並不具有民法第 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且符合美國北卡 羅來納州法規,是上開收養關係業已合法成立。執此,依被 收養人最佳利益考量,並斟酌被收養人之生活扶養、身心健 全發展及倫理道德之培養,為提供被收養人安全、關愛之生 活教養環境,足認本件收養已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 法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00年3月3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 生效力。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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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