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868號聲 請 人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新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榮洲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謝新源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證明文件。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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