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868號
TCDV,100,司聲,1868,201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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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榮洲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謝新源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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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