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殷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承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瀝隆工程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瀝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阿春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其戶
籍地之證明文件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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