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205號
TCDV,100,司繼,2205,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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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205號
聲 請 人 白絃邦
聲 請 人 白名軒
法定代理人 白國彬
      羅秀英
聲 請 人 劉建偉
聲 請 人 劉雅庭
聲 請 人 劉佳玲
聲 請 人 詹孟茹
聲 請 人 詹孟竹
聲 請 人 詹孟雁
聲 請 人 詹孟涵
聲 請 人 詹孟霖
聲 請 人 詹孟哲
上 五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明雄
      羅芳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 人;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 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羅馬丁妹不幸於民國(下同) 100年9月13日死亡,聲請人白絃邦白名軒劉建偉、劉雅 庭、劉佳玲詹孟霖詹孟哲詹孟茹詹孟竹詹孟雁詹孟涵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羅馬丁妹於100年9月13日死亡,聲請人 等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 真實。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羅 昌義、羅仕育劉羅玉蘭羅芳秀羅秀英羅秀貞等人,



而上開繼承人中,除劉羅玉蘭羅芳秀羅秀英已於本案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其餘繼承人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 意思表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親等 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未全數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 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從而,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更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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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