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967號
TCDV,100,司繼,1967,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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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967號
陳 報 人 張凱維
上列當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維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陳報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張秋奎不幸於民國一00年七月三 十一日死亡,陳報人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孫輩繼承人,爰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等,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一百 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 人,即不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張秋奎於一00年七月三十一日死亡,陳報人 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孫輩繼承人,此有陳報人之戶籍謄本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此部分 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惟陳報人之父張江潭尚生存,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按,故未發生代位繼承。另本件被 繼承人張秋奎之第一順序子輩繼承人張江潭張真真、張真 珠均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 無訛。是被繼承人張秋奎既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子輩繼承人 未為拋棄,而聲請人為第一順序孫輩繼承人,乃為親等在後 之繼承人,揆諸首開說明,親等在先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時, 親等在後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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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