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91年度,55號
TTEV,91,東簡,55,200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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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璧瑜
  相 對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法 官 蔡勝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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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