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91年度,16號
TTEV,91,東小,16,200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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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東縣鹿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寶山
  訴訟代理人 林延益
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柒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貳萬伍仟參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伍
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原
告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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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