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905號
TCDV,100,司票,4905,201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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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905號
聲 請 人 廖榮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范紋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票號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發
票日視為未紀載,到期日視為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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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