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905號聲 請 人 廖榮田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范紋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正票號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發 票日視為未紀載,到期日視為發票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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