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507號
TCDV,100,司拍,507,201111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余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 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 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原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暨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 為民國94年12月31日,並已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申請合併許可獲准。)對於相對人余國欽之債權,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87年2月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71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余國欽
嗣相對人余國欽於90年1月8日邀同案外人曾淑芬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110年1月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 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8月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 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33,54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各一 件(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備 考 │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臺中 │北屯 │北屯 │ │131-2 │建│2600.00 │10000分之47 │所有權人:余│
│ │ │ │ │ │ │ │ │ │國欽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8926│臺中市北屯區北│住家用 │第八層: │陽台:8.87│ 全部 │
│ │ │屯段131-2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76.76 │ │ │
│ │ ├───────┤造15層、第8層樓 │總面積: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東│ │76.76 │ │ │
│ │ │光路724巷9號8 │ │ │ │ │
│ │ │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8826,面積6379.28平分公尺,持分10000分之53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