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呂雅雯
相 對 人 楊翠娥
李慧玲
李宗修
李慧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民法第873條、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芳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28日至144年10月27日 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芳章。
嗣被繼承人李芳章於99年7月23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99年9 月14日繼承登記與相對人楊翠娥、李慧玲、李宗修、李慧姿 。而債務人李芳章於94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11月1 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8月 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 42,910元及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另自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3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9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放 款帳務表、繼承系統表、相對人戶籍謄本、臺中地方法院家 事法庭中院彥家恩自第117751號函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 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 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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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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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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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東區 │旱溪 │ │110之16 │建│76.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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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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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東區旱溪│加強磚造 │一層:36.38 │ │ │
│ │ │段110之16地號 │二層樓房 │二層:37.85 │ │ 全部 │
│ │1105├───────┤ │合計:74.23 │ │ │
│ │ │臺中市東區十甲│ │ │ │ │
│ │ │東路398巷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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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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