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3642號
TCDV,100,司促,43642,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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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642號
債 權 人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天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順天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授中字第0983518842號函
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
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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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天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