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3592號
TCDV,100,司促,43592,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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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592號
債 權 人 宏國起重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丞祐鋼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權人宏國起重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為何?
㈢補債務人丞祐鋼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
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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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祐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