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2543號
TCDV,100,司促,42543,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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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543號
債 權 人 黃予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國御璽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哲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㈡債務人中國御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法定代理人
如有誤載,應予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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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御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