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2493號
TCDV,100,司促,42493,201111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493號
債 權 人 方茂水菓行

法定代理人 陳紀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義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方茂水菓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