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1791號
TCDV,100,司促,41791,20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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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791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怡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耀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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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