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1695號
TCDV,100,司促,41695,20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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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695號
債 權 人 林源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向緒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被繼承人林蕭玉鳳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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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