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國良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秋泉
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9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國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之大木棍壹支,沒收。
陳秋泉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捌月,扣案之大木棍壹支,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陳秋泉(傷害陳孟達部分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曾犯公共 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 日以98年度中交簡字第 2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同年3 月4 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高國良(傷害陳孟達部分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曾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92年8 月28日以92年度易 字第159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於93年2 月27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2088號改判處有期 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徒刑5 月確定;復因犯妨害自由 案件,因本院於93年6 月15日以93年度訴字第927 號判處有 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3年10月 7 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改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經最 高法院於93年12月30日以93年度台上字第6918號判決駁回被 告之上訴確定,其所犯上開刑期,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1 月確定,於94年9 月20日入監服刑,於95年5 月19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渠等仍不知悔改,復為下列行為。二、陳秋泉係位於臺中市○○區○○路1 段73號永興工業社之負 責人。高國良、陳志賢、潘萬(後2 人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等人分別為前開工業社內工作之員工。緣於民國99年3 月10日下午4 時許,陳孟達駕駛向友人「阿猴」男子所借用 車號H9-4519號自小客車內載鄭智賓,欲前往臺中市太平區 某處拜訪鄭智賓之獄中友人綽號「阿祥」之男子,因不熟悉 路途遍尋未著,於行經永興企業社時,鄭智賓尿急因而下車 至永興企業社旁小解,適為高國良所撞見因而出言辱罵鄭智 賓,鄭智賓於小解後即搭乘陳孟達所駕駛之車輛離去,途中 思及高國良之辱罵心有未甘,欲返回永興企業社與高國良理 論,但為避免與高國良理論衝突被查獲,而累及出借之車主
,鄭智賓遂先在臺中市太平區○○○路某處所將前開自小客 車之車牌卸下後,再由陳孟達駕駛該自小客車附載鄭智賓返 回永興企業社,鄭智賓先行下車見高國良正在永興工業社之 廣場前,即質問高國良為何出言辱罵,雙方一言不合發生口 角,高國良在客觀情形上可預見徒手及持棍棒毆打鄭智賓之 頭部,鄭智賓有可能發生死亡加重結果之情形下,高國良基 於普通傷害之故意,而與鄭智賓發生互毆,陳孟達見狀上前 欲圍毆高國良,高國良即往工廠內跑去,鄭智賓隨後追趕並 在右側工廠地上撿起小木棍欲毆打高國良,高國良逃至左側 工廠隔間角落處亦拾起大木棍,與分別持木棍之鄭智賓、陳 孟達等人互毆,過程中高國良所持有之大木棍遭鄭智賓、陳 孟達以木棍打落在地,陳志賢上前阻止雙方互毆,因而抱住 、抓住鄭智賓身體及手,欲搶下鄭智賓手上之小木棍,高國 良趁機自後方拉住鄭智賓之小木棍子,與此同時陳秋泉與潘 萬(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聞聲自旁處之工作鐵桶內出來 ,分持角材欲參與毆打陳孟達、鄭智賓,陳孟達見對方人多 勢眾,即將手放入包包內,偽裝持有槍枝狀,要求放開鄭智 賓,高國良見陳孟達未有進一步動作,遂乘機搶下鄭智賓手 上之小木棍,自後方毆打鄭智賓之頭部,過程中鄭智賓遂自 工作桌上取得電熱刀攻擊高國良之頭部,陳秋泉在客觀情形 上可預見持角材、椅子等物毆打鄭智賓之頭部,鄭智賓有可 能發生死亡加重結果之情形下,與高國良共同基於普通傷害 之犯意聯絡,先後分持大小木棍、角材、椅子等物毆打鄭智 賓之頭部、背部等處。陳孟達見寡不敵眾即高喊「鄭智賓快 走!」,陳秋泉見狀大喊「打死他!一個都不能讓他走!」 等語,鄭智賓受傷倒地後,陳秋泉、高國良繼續毆打鄭智賓 ,陳孟達見情勢危急衝出工廠時,回頭見鄭智賓倒臥於地, 並受有⑴左前額有瘀傷、裂傷、兩眼眶周圍瘀血。⑵左額頂 部、前額部和右顳部有頭皮下出血、底下顱骨有新近骨折。 ⑶左側廣泛硬膜下出血,左額頂葉和左顳葉前端蜘蛛膜下出 血和局部大腦挫傷。⑷左額葉大腦白質出血、破入腦室,兩 側腦室和第三腦室擴張積血。中線往右偏移。⑸左後腰瘀傷 ,左腰大肌出血。⑹左大拇指裂傷。⑺右肩、兩側胸、左足 和右前臂有瘀傷皮下出血。⑻兩肺水腫等傷害,陳孟達至其 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內,撥打電話報案將鄭智賓送醫救護,嗣 於同日下午17時許,經救護車將鄭智賓送往國軍臺中總醫院 救治,鄭智賓之父鄭長釧於同年3 月11日下午將鄭智賓轉往 至臺北萬芳醫院治療,於同年3 月15日14時3 分,再轉至新 北市三峽區恩主公醫院治療,迨於同年3 月16日凌晨4 時44 分,鄭智賓終因頭部受有鈍性傷,造成顱骨骨折、顱內出血
和腦室內出血,導致因中樞神經休克死亡。嗣警方據報至現 場處理,扣得陳秋泉所有供高國良毆打鄭智賓使用之大木棍 、鄭智賓使用之小木棍及陳秋泉所有之電熱刀各1 支。三、案經鄭智賓之父鄭長釧訴由原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亦 有規定;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 經查,下列經本院引為本案證據,並於審理時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其他證據,依卷證資 料所示,其等作成之狀態,並無違背陳述者而為,或其他違 法取供之情事,或有偽造、變造證據之情形,且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見本院卷1 第38頁 反面、本院卷2 第204 頁反面至第205 頁),均同意做為證 據使用,而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之作成及證據之取得,做成者 並無受人情施壓或干擾之情形,亦無偽造、變造證據之情事 存在,復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故認為作為本案之證 據尚屬適當,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 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 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定 有明文。被告陳孟達之辯護人雖聲請傳訊證人杜瑋平,進行 行交互詰問,但本院於審理時業經以證人身分傳喚,經合法 傳訊並經拘提,均因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拘不到,有該 證人杜瑋平之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參,經揆諸前揭 說明,證人杜瑋平於警詢中之陳述,自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 事實之判斷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高國良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鄭智賓發生肢體 衝突,因而造成被害人鄭智賓最後倒地受傷,嗣後傷重死亡 等事實不諱;被告陳秋泉雖坦承其所僱用之員工即被告高國 良與被害人鄭智賓發生肢體衝突時,其與證人潘萬正在鐵桶 內工作之事實不諱,惟彼等均矢口否認有何傷害致死之犯行 ,被告高國良辯稱:鄭智賓叫我的名字,叫我上車,我說不 認識你,我不願意上車,陳孟達一直追進來,鄭智賓拿棍子 打我,我一直跑,他追到工廠裡面,我把鄭智賓的棍子搶過 來丟掉,鄭智賓拿我們工作的電熱刀往我頭上一直敲,一臉 都是血,我用力把鄭智賓推開,工廠裡面有很多物品堆放在 那邊,鄭智賓有無撞到東西我不知道,我推開鄭智賓之後, 我也就跑走了,不知道後來的情形,鄭智賓倒下去,他就沒 有再起來,我沒有打鄭智賓,鄭智賓的頭以前有受傷,腦像 豆腐一樣,摸一下就死掉。鄭智賓一直打我,陳孟達只有在 旁邊,他說不要反抗,他說他有帶槍,如果我再動的話,他 要開槍,但是他沒有掏槍出來,我跟鄭智賓與陳孟達以前都 不認識。我個人懷疑有人指使,因案發前,杜瑋平找陳秋泉 去喝酒,杜瑋平想經他員工牽線找陳秋泉去喝酒賭博,之前 我沒有配合杜瑋平。因為案發前1天,我、陳秋泉、杜瑋平 、另外還有3、4個人去「一江橋頭阿美土雞城」喝酒,約1 多小時後,喝完酒去太平「迎新會KTV」唱歌1小時,陳秋泉 的太太載陳秋泉回去,大家不歡而散,隔天即99年3月10 日 下午4點多,鄭智賓與陳孟達就找上門,後來我受傷,杜瑋 平有打電話給我,但是我沒有接聽,應該是陳孟達有通知杜 瑋平這件事情,案發當天前1天晚上要帶陳秋泉去賭博沒有 成功,他們認為我可以帶老闆出去,讓杜瑋平的大哥賴志明 可以設局對陳秋泉詐賭,這是我的懷疑云云。被告高國良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依警方提出之現場模擬錄影畫面的情形 ,工廠滿佈油污連該處所有木棍、鐵條或其他物件均滿佈油 污,然陳孟達所指稱鄭智賓案發時所持有之木棍係非常乾淨 無任保油污,顯然是鄭智賓係案發前自外攜至案發現場,並 非案發時在工廠內拾取。高國良並無傷害鄭智賓之犯意,縱 有客觀上致使鄭智賓身體受傷之行為,亦係出於正當防衛之 意思,應屬刑法第23條所定之不罰行為,即使認定防衛過當 ,亦請依防衛過當減輕或免除被告高國良之刑云云。被告陳 秋泉辯稱:案發當天我與潘萬在鐵桶裡面工作,案發前1 、 2分鐘,車子經過,沒有人下車,高國良來桶子旁邊告訴我 說有人要帶我與高國良出去,我們騙他們說我們要加班,不 要跟他們出去,高國良講完後,車子因遇到死巷又回頭,他 們追高國良到工廠,我與潘萬一直躲在桶子裡面,我沒有看
到發生的過程,等外面平靜後我出桶子,看到有人受傷,我 問高國良要不要叫救護車,高國良說好,我自己打電話叫救 護車送傷者去住院云云。被告陳秋泉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證人陳志賢、潘萬、陳孟達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所證述 內容,均無法證明被告陳秋泉曾大喊「打死他!」,及被告 陳秋泉有何持木棍與被告高國良共同參與毆打鄭智賓之行為 云云。經查:
㈠、被害人鄭智賓遭受被告高國良、陳秋泉,以上開方式毆打後 ,不支倒地,因受有⑴左前額有瘀傷、裂傷、兩眼眶周圍瘀 血。⑵左額頂部、前額部和右顳部有頭皮下出血、底下顱骨 有新近骨折。⑶左側廣泛硬膜下出血,左額頂葉和左顳葉前 端蜘蛛膜下出血和局部大腦挫傷。⑷左額葉大腦白質出血、 破入腦室,兩側腦室和第三腦室擴張積血。中線往右偏移。 ⑸左後腰瘀傷,左腰大肌出血。⑹左大拇指裂傷。⑺右肩、 兩側胸、左足和右前臂有瘀傷皮下出血。⑻兩肺水腫等傷害 ,於案發日下午17時許,經救護車將被害人送往國軍臺中總 醫院救治,被害人之父親即告訴人鄭長釧於同年3 月11日下 午將被害人轉往至臺北萬芳醫院治療,於同年3月15日14 時 3分,再轉至新北市三峽區恩主公醫院治療,迨於同年3 月 16日凌晨4時44分,被害人終因頭部受有鈍性傷,造成顱骨 骨折、顱內出血和腦室內出血,導致因中樞神經休克不治死 亡等事實,業經被害人之父即告訴人鄭長釧於警詢、偵查中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指訴綦詳,核與證人陳孟達分別於 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扣案被告陳秋泉所有供被告高國良毆打鄭智賓使用之大 木棍、鄭智賓使用之小木棍各1支可資佐證,復經檢察官督 同檢驗員相驗及鑑定證人即法醫師解剖屍體認定屬實,有勘 (相)驗筆錄、相驗照片、解剖筆錄、檢驗報告書、法務部 法醫研究所99年5月4日法醫理字第0990001875號函所附之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99)醫剖字第091100986號解剖報告書、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醫鑑字第0991101155號鑑定報告( 見99年度相字第580號卷第54頁至第83頁)、國軍臺中總醫 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見99年度相字第39 9號 卷第20頁)、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見99年度相字第 399號卷第49頁至第24頁)、急診護理評估紀錄、臺北市萬 芳醫院急診醫囑單、急診報告黏貼單、出院病歷摘要(見99 年度相字第399號卷第22頁至第6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99年6月10日刑醫字第0990061116號鑑定書(見99年 度偵字第9007號卷第42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年9 月30 日法醫理字第0990005261號函(見99年度偵字第9007號卷第
56頁)、國軍臺中總醫院99年9月20日醫中企管字第0990004 301號函所檢附被害人鄭智賓就醫之病歷資料(見99 年度偵 字第9007號卷第61頁至第84頁)等資料在卷可證。再者警方 採自命案現場地上之衣服、木桌、木棍所得之血跡,分別與 採自被告高國良、被害人之唾液鑑驗結果,上開3處所採得 之血跡,均檢出DNA-STR型別與被害人鄭智賓DNA-STR型別 相符,該14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分布機率預為2.95 乘 10負20等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6月10日刑 醫字第099061116號鑑定書1份在卷(見偵卷第42頁至第42 頁反面)可參。是被害人鄭智賓確是遭人持鈍器毆打倒地, 致傷重不治死亡等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陳孟達、被害人鄭智賓與證人杜瑋平、賴志明等人素昧 平生,並未受任何人指使於案發日欲將被告2 人押上車,本 案之肇因係因被害人鄭智賓於案發前於99月3 日9 日南下臺 中,欲透過證人陳孟達之介紹在臺中從事電鍍工作,不料案 發當日證人陳孟達駕駛向友人所借用上述自用小客車,內載 被害人鄭智賓欲前往臺中市太平區某處拜訪友人「阿祥」, 但因被害人對路途不熟悉未能如願,途中因內急下車在被告 陳秋泉所經營上述企業社附近小解,引來被告高國良之辱罵 ,被害人搭車離去後思及遭被告高國良之辱罵心有未甘,返 回永興企業社與高國良理論,但為避免被查獲及牽累出借之 車主,被害人遂先在臺中市太平區○○○路某處所將車牌卸 下後,由陳孟達駕駛該自小客車附載被害人返回永興企業社 ,雙方發生口角徒手互毆,進而持木棍相互攻擊,過程中被 告陳秋泉亦持角材、椅子等物與被告高國良持大小棍等物共 同傷害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上述傷勢,送醫救治終因傷重 不治死亡之過程,業經證人陳孟達、鄭長釧等人分別於警詢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詳細情節如下:⑴、證人即被害人之父親鄭長釧於警詢中證述:「我兒子鄭智賓 99 年3月9 日在家,其友人陳孟達前來拜訪他說是要找他去 找工作,我兒子不疑有他即收拾行李與陳員外出找工作」等 語(見警卷第39頁);復於檢察官相驗時證述:(死者為何 會到臺中?)99年3 月9 日死者的朋友來載死者去臺中找工 作,之後是臺中的警察聯絡我,我才得知死者在臺中被毆打 等語(見99年度相字第399 頁第34頁)等語。⑵、證人陳孟達於警詢中證述:我於99年3 月9 日16時許,從臺 北駕租來紅色自小客車到鄭智賓家中找他,邀他下來臺中工 作賺錢,鄭智賓便打包行李與我一同下來臺中欲找工作並暫 住於我現居地,到10日下午3 時許,我與鄭智賓欲一同去找 他在獄中同囚好友綽號阿祥,我們一同駕駛我借來之H9-451
9 號自小客車前往臺中縣太平市○○里○○路○ 段73 號 永 興企業社前時,我朋友鄭智賓因走錯路又因尿急所以下車在 路旁小便,這時遭到永興企業社內之人辱罵(幹你娘年輕人 偷放尿),鄭智賓尿完後上車我即開車離開現場,後來鄭智 賓在車上告訴我說剛剛尿尿時遭到他人辱罵心生不甘,他叫 我回頭到現場,要去問個理由為何亂罵人,我當時說,可是 車子是向他人借來的,萬一有事就不好,鄭智賓這時就說將 前後車牌卸下來放置在車上,再前去問個理由,這時我將車 子停在太平市○○○路附近,鄭智賓就將2 面車牌卸下放置 在副駕駛座後面車內,我們就再一同由我駕駛無車牌之銀色 自小客車,戴鄭智賓回到臺中縣太平市○○里○○路○ 段73 號永興企業社前,找剛剛辱罵鄭智賓之高國良理論,約下午 5 時許鄭智賓下車後,剛好高國良正在門口處,這時鄭智賓 就向高國良問說你剛剛在罵甚麼,後來他們2 人就起衝突打 起來…。(據高國良等人供述你與鄭智賓係蓄意前去尋仇的 是否實在?你與高國良等人是否有恩怨或債務關係?)我與 鄭智賓純粹是因尿尿引起口角才與高國良等人發生毆打事件 ,我們無恩怨,我們亦無仇恨關係等語(見警卷第7 頁至第 8 頁、第10頁);復於偵查中證述:(你與鄭智賓何關係? )朋友。(你是否認識杜偉平?)不認識。(你與鄭智賓是 否於監所認識?)是。(你何時又與鄭智賓聯絡?)事發前 一天,我直接去他家找他。(你之前有無去過鄭智賓家?) 沒有,我有留他的地址。(你出所多久?)好像是98年年底 ,當時鄭智賓還沒有出所,我不知道他關到什麼時候,我剛 好去他家附近找朋友,順便過去。(你與鄭智賓是否都住桃 園?)他住在三峽,我住龍潭。(你於案發前一天去找鄭智 賓,鄭智賓是否剛好在家?)是,我問他有沒有工作,他說 沒有都在家,我告訴他要賺錢,不然來臺中跟我一起找工作 ,當時我已經找到工作,在我舅舅那邊做電鍍,我想介紹他 去我舅舅那邊工作,那天就約好隔天一起到臺中。(你們何 時到臺中?)我去找他的那一天晚上,即3 月9 日晚上,我 們講一講後,他就打包跟我一起走,晚上就直接開車到臺中 。(你舅舅有無同意讓鄭智賓工作?)那時候還沒有問。我 去年12月出所後就在我舅舅那邊工作,已經租了房子,292 號是工廠,我的租屋處在十甲路,3 月9 日那天我與鄭智賓 住在十甲路我的租屋處。(3 月9 日星期2 你不用上班?) 我休兩天,3 月9 日及10日都休假。(你開的H9-4519 號的 車輛何人所有?)跟「阿猴」(台語)借的。(為何開向別 人借的車?)我去臺北找鄭智賓時是租1 台紅色的車子,剛 好那台車3 月9 日要還,我們回來臺中後就牽去還。我於3
月10日下午在太平的檳榔攤跟「阿猴」借車,我過去看到遇 到他,便跟他借車。(你們開車要去何處?)鄭智賓說要去 找「阿祥」,他說好像是這一條路,要我轉進去。(是哪一 條路?)我們好像是走在一江橋那條大條的路,遇到某一條 小路時,鄭智賓說要彎這邊,我們便彎進去,後來好像走錯 了,鄭智賓下車在工廠門口旁邊小便,我回頭在廟前面等他 ,他上車跟我說剛剛有人跟他幹譙(台語),我開出來後還 是找不到路,鄭智賓說他覺得很不爽,我們就要回工廠找人 理論,但因車子是借來的,怕連累借車的人,我們就在一江 橋附近用車上的工具將前後的車牌拆下,到工廠後鄭智賓先 下車,我回頭將車停在工廠前面一點的地方,下車後看到鄭 智賓跟罵他的人在門口打…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9007 號 卷第36頁至第38頁);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99年3 月 9 日你有無邀鄭智賓下來?)有。(你找鄭智賓下來的原因 為何?)剛好是去找他聊天,結果他說他沒有工作,他說他 跟他爸媽伸手要錢買菸都會被罵,我才想說帶他下來這邊工 作。(鄭智賓是否當天即跟你下來臺中?)對。(鄭智賓下 來你打算介紹他何種工作?)就看朋友那邊有什麼工作可以 讓他做。(是否已幫鄭智賓問?)有,當天就有問我舅舅也 有問朋友,是要介紹他去我朋友那裡。(你舅舅從事何種工 作?)電鍍。(當天你們要去找何人,為何會開到案發地點 ?)他說要找一個叫「阿祥」之人。(你是否認識「阿祥」 ?)不認識。(車是你開的,既然你不認識阿祥,如何載鄭 智賓去?)他告訴我路怎麼走。(鄭智賓叫你走哪條路?) 什麼路我也不記得了,因為我對臺中不是很熟。(請說明3 月10日當天下午事發之經過?)應該說我們是開錯路,他說 要開過去看是不是這條路,後來我就轉頭把車停在廟的門口 ,他就說他要先下去看看,結果在對面小便。(你有無看到 鄭智賓在小便?)我是沒有看到,是他自己跟我講的,我們 車開走之後,他在車上時跟我說他在小便時被人家辱罵,開 了一段路之後他說他很不滿,想要回去找那個人理論,我跟 他說這台車是別人的,他就說把車牌拆下來。(拆下來之後 如何?)我們就回頭到那個地方,我開過去他下車時,剛好 有一個人站在外面抽菸,我開到前面把車迴轉回來時,就看 到他們在吵架,之後就打起來了。(是否認識杜瑋平?)我 跟他不認識,我跟他們根本就沒有牽扯,法官有去查應該也 知道。(所以你並不認識那些人?)我不認識。(你是否認 識賴志明?)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2 第143 頁至第144 頁 反面、第148 頁)甚明,並與證人即被告陳秋泉之友人王文 卿於警詢中所證述:(案發時本案死者同夥友人陳孟達2 人
,案發當時因何事到你朋友的公司?作何事?)我當時不知 道他們是因何事到我朋友工廠,事後聽陳孟達說,高國良你 剛剛幹譙我朋友(鄭智賓)等語(見警卷第35頁)大致相符 。
⑶、證人杜瑋平於警詢時證述:(你於何時?何地?知道高國良 與死者鄭智賓鬥毆之事情?請詳述之。)我於99年3 月10日 傍晚天色未暗時,我到臺中縣太平市○○路○ 段73號時,發 現我朋友高國良正要上救護車,但我沒看到他們打架的情形 。(你當天是欲到現場作何事? 是否有人致電通知你到場? )因我於案發前幾天幾乎每天都有到臺中縣太平市○○路○ 段73號找朋友。因為他們都會喝酒,所以我去了之後都會自 己拿杯子倒酒和他們一起喝。案發當天因為我知道他們公司 快下班了,而且平時差不多這個時間他們也都有在喝酒了, 我是要去找酒喝的。(本案嫌疑人高國良你是否認識?有無 仇怨或糾紛?)我認識。我與他沒有仇怨與糾紛。(案發前 幾天你到臺中縣太平市○○路○ 段73號喝酒高國良是否都有 在場?當時是否曾發生糾紛?)他都有在場,但他都不跟我 講話,而且我也曾試圖想與高國良重修舊好恢復朋友關係, 我們那幾天都相安無事也沒有發生糾紛。(高國良於警詢筆 錄中供述曾與你有誤會?可能是你因此挾怨教唆他人於99年 3 月10日17時13分許,前往臺中縣太市○○路○ 段73號企圖 毆打他? 你如何解釋?)高國良有一陣子都不跟我講話,原 因是他朋友買東西都簽高國良的帳,事後都避不見面,他曾 對我提起此事,懷疑我通風報信,害他找不到欠他錢的這個 朋友,所以他對我很不諒解,但我並沒有這麼做。(續上, 你是否因此而挾怨教唆他人報復高國良?)我曾向高國良解 釋過我沒有通風報信害他找不到人討債,但他當時喝了很多 酒,所以不接受我的說詞,並表示不願再與我做朋友了,但 我沒有因此叫人打他。(本案死者鄭智賓你是否認識?當天 與鄭智賓同行之男子你是否認識?)我不認識死者鄭智賓, 當天與鄭智賓同行之男子我也不知道是誰等語(見警卷第41 頁至第42頁),核與被告高國良於警詢中所供述:(是否曾 與人結怨?)我曾與綽號「小杜」是好朋友,後來因細故發 生糾紛,當天事發後綽號「小杜」之男子也有到派出所了解 案情,但他一直表示本案與他沒有關聯等語(見警卷第14頁 反面);及偵查中所供承:(你最近有無與他人發生衝突? )沒有。我在警詢筆錄有提到小杜,因我當時猜想有可能是 他指使的。(你與小杜有何衝突?)我有一位朋友欠我錢, 小杜知道他在哪裡卻不跟我講,所以我就不跟小杜講話等語 (見99年度相字第580 號卷第50頁)相符,足證證人杜瑋平
與被告高國良間,即便有此故舊仇恨存在,亦與被告高國良 所辯稱:因其阻攔被告陳秋泉前往賴志明所設詐賭之賭場賭 博,阻擋賴志明、杜瑋平等人財路,被害人、陳孟達受賴志 明、杜瑋平等人指使,因而前往工廠欲押走被告2 人等細節 不符,自難採納被告等人前揭所辯之詞。
⑷、參以被害人遭被告高國良辱罵後,於99年3 月10日16時10分 許,搭乘證人陳孟達所駕駛之車號H9-4519號自用小客車離 開後,待離開距離案發現場約有500 公尺之臺中市太平區○ ○○路旁處(由長龍路往東平路經一江橋左轉太堤西路約20 0 公尺處路旁)停車,由被害人鄭智賓卸下2 面車牌,放在 副駕駛座後面車內,再度返回現場與被告高國良理論,行車 時間約2 分鐘;而被害人鄭智賓受傷後,證人陳孟達於同日 17時0 分33秒獨自駕駛上述未懸掛車牌之自用小客車離開, 前後行車過程均經安裝於臺中市○○市○○路與光興一江橋 江旁之監視錄影器所拍攝錄影在案,業經警方事後會同證人 陳孟達再度會勘無訛等節,分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 局100 年9 月13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000024321 號函及附 件即證人陳孟達之警詢筆錄1 份、鄭智賓死亡案現場重建照 片57張、監視翻拍照片6 張及車號H9-4519號自用小客車照 片2 張等在卷(見本院卷2 第58頁至第106 頁、警卷第52頁 至第55頁)可稽。足證證人陳孟達所證述,被害人確曾因小 解遭受被告高國良辱罵後離開不遠後,不甘心受辱因而在路 旁拆下車牌,返回案發現場與被告鄭智賓理論之詞,核屬有 據,堪以採信。否則被害人鄭智賓、證人陳孟達若是受證人 杜瑋平、賴志明之委託,前往欲押走被告等人,豈有如此徒 勞往返,而不直接行事之理。
⑸、綜上所述得知,被害人鄭智賓、證人陳孟達與被告高國良、 陳秋泉等人之所以發生本案傷害致死案件,純係因被害人至 臺中找工作時,翌日利用時間與證人陳孟達共同至臺中市太 平區找尋被害人之友人「阿祥」,不料因被害人路途不熟無 法如願,途經被告陳秋泉所經營之正在上班工廠附近,被害 人尿急因而下車在上述工廠前方小解時,遭到被告陳秋泉所 僱用之員工即被告高國良之辱罵,被害人受辱後搭車離開不 遠後,怒火中燒因而在路旁拆下車牌,返回案發現場與被告 高國良理論,因而發生被告高國良、陳秋泉與被害人先後徒 手、持木棍及角材等物相互毆打等過程,並非被害人、證人 陳孟達受賴志明、杜瑋平等人委託欲押被告2 人上車等事實 ,應堪認定。否則依照常情而言,被害人與證人陳孟達如係 事前受賴志明、杜瑋平之委託欲押被告等人,則彼等對欲押 之對象及相關人員,豈不事先查證及周詳計劃行事,焉能選
擇敵眾我寡即被告等人正在上班時間前往為之?反而遭受被 告等眾人圍攻,致受傷逃逸不及並因而重傷不治之理!何況 被害人、證人陳孟達果真大膽前往工廠欲強押被告等人上車 ,彼等既未身懷絕技,練就一身驚人武藝,豈敢不攜帶任何 刀槍等器物相助,反慘遭被告等人毆打成傷倒地不起,或不 敵落荒而逃之慘狀,被害人鄭智賓甚至傷重死亡!㈢、被告2 人確以前述方法,分別徒手、木棍、角材及椅子等物 ,先後與被害人相互攻擊,致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等過程, 業據證人陳孟達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見警卷第2 頁至 第11頁、99年度偵字第9007號卷第36頁至39頁、第122 頁、 第125 頁、本院卷2 第60頁至第64頁)綦詳,復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拆下來之後如何?)我們就回頭到那個地方,我 開過去他下車時,剛好有一個人站在外面抽菸,我開到前面 把車迴轉回來時,就看到他們在吵架,之後就打起來了。( 當時你是否還未下車?)對,因為我把車開到前面迴轉回來 ,就看到他們在吵架,我把車停在前面,後來他們兩個就打 起來了。(你當時看到何人打鄭智賓?)高國良。(你當時 有無聽到他們在罵什麼?)他們在互罵就對了。(是在工廠 門口還是工廠裡面?)工廠門口。(當時兩人手上有無拿什 麼物品?)沒有。(沒有拿的話,是用什麼打?)用拳頭互 毆,到後來高國良跑掉,鄭智賓也跟著追過去,我就跟著追 過去,高國良就要往隔壁間跑,我就從隔壁間跑進去,等於 是兩邊包抄,高國良就拿1 支扣案之大木棒,鄭智賓也拿1 支跟他對打。(是否1 人拿1 支?)對,都是在旁邊撿的。 (木棍是否都是在工廠撿的?)對,高國良拿扣案之大木棒 被鄭智賓打的時候掉在地上,後來他們就打到工廠裡面去。 (拿木棍在打的是否只有高國良及鄭智賓?)是,但打到後 面的時候,高國良的老闆陳秋泉也有拿角材從後面打鄭智賓 。(打什麼地方?)我不知道打到什麼地方,只知道從後面 打下去,陳秋泉還沒有打之前,高國良有抓住鄭智賓要搶他 手上的那支棍子,我叫高國良放手,後來他們也有人抓住鄭 智賓。(是否知道何人抓住鄭智賓?)另外一個也有抓。( 偵查中你有無看到抓住鄭智賓的另一個人?)有,但那個人 沒有打鄭智賓,只有抓他。(抓何處?)抓鄭智賓的手,就 是要搶他的棍子。(另一個抓的人是否為陳志賢?)應該是 ,要看相片才知道。(接下來如何?)當時陳秋泉是站在旁 邊,我叫高國良放手時,我不知道桶子裡面還有人,突然間 就跳兩個人出來。(你是否知道那兩個人是何人?)有一位 之前我看相片有指認,另外一個人沒有相片。他們兩個跳出 來時我覺得不對,我就假裝把我的手放到我的包包裡,叫他
們都不要動,結果高國良就把棍子搶下來又把他打下去。( 『請求提示警卷第43頁指認照片』你剛才說從桶子裡面跳出 來的人是何人?)編號6 號照片(即陳志賢)有抓著鄭智賓 ,編號8 號照片(即潘萬)從桶子出來,還有一人沒有在指 認照片裡面,但是也有從桶子裡面出來。(按照你的說法, 是他們3 人打在一起時,兩個人是否才從桶子裡面出來?) 對,算是從桶子裡面站起來,我覺得情形不對,就假裝把手 放到包包裡面。(你是否有說什麼話?)我叫他們都不要動 。(你沒有說你有什麼東西?)沒有,我假裝手放進包包, 叫他們都不要動。(接下來如何?)後來高國良有試我,看 我身上有沒有槍。(如何試?)高國良把棍子搶下來從鄭智 賓的頭敲下去。(高國良是否沒有唬你?)那時候我站在這 邊,他們站在這裡,高國良搶鄭智賓的棍子拿起來就打下去 ,那兩個人跳出來,後來陳秋泉就說都不要讓我們走,然後 陳秋泉就拿角材打鄭智賓,我和從桶子裡面出來的兩個人就 打起來。(那兩個人是跑過去嗎?桶子不是在他們的旁邊? )不是,他們是從桶子裡面跳出來的。(桶子不是在旁邊? )桶子在這邊,他們在那邊。(大約離多遠?)我站在這裡 。(你在門口還是裡面?)裡面。(你就看另外兩個人打起 來?)對,我就叫鄭智賓一定要走,我們要往外面跑時,我 就看到鄭智賓已經倒在門那邊,而且拿椅子丟進去。(鄭智 賓當時還有力氣可以丟進去?)對,那時還沒有倒下去。( 接下來如何?)我就看到高國良打鄭智賓,鄭智賓才倒下去 ,陳秋泉也有打鄭智賓。(你方才稱在門口鄭智賓還有丟椅 子,接著情形為何?)後來他們有沒有把他拖進去,我不知 道,但我感覺好像是把他拉進去的樣子,因為他丟椅子的時 候,我親眼看到的是高國良從鄭智賓的頭打下去,我有聽到 有人說不要再打了,人已經倒下去了。(高國良最後打下去 的時候,是已經在門口,還是工廠裡面?)還沒到門口,這 邊算大門,就在這附近而已,鄭智賓丟進去的時候,高國良 就打下去。(是否又在追出來打鄭智賓?)有,他們就追出 來了,之後我上車就車門鎖起來。(你沒有等鄭智賓上車? )有,我停在那邊叫他們讓鄭智賓上車,結果他們就說都不 要讓我們走,我有聽到有人說不是只有你有槍,我們也有, 我看到鄭智賓人已經倒在那裡時,我就趕快打電話叫救護車 ,我不知道這麼嚴重。(你到車上之後看到的情形為何?) 就看到鄭智賓已經倒在門口那裡,我到車上把車門鎖好,叫 他們放鄭智賓出來,他們就說不是只有我有槍,我要上車時 ,我有聽到有人喊說好了,不要再打了,人已經倒下去了。 (你是否即行離開?)沒有,我上車就要他們讓鄭智賓出來
,當時我車窗有點縫隙,他們就說不是只有我有槍,我看他 們不讓鄭智賓出來,我就打電話救護車。(你剛才說有提到 陳秋泉有打鄭智賓?)是的。(陳秋泉拿什麼工具打鄭智賓 ?)角材。(但本案扣案物品並無角材?)有,因為我們人 已經走了,講坦白一點,他們拿去丟了也不一定,因為警察 到現場和我報案的時間不同。(『請求提示扣案物品』陳秋 泉用哪一支角材打鄭智賓?你說的角材有無在扣案物品裡面 ?)沒有,當時指認時我跟警察說沒有這麼大支,比編號24 號照片還小的角材,是類似裝潢用的角材木棒。(『請求提 示99年度偵字第9007號卷P38 陳孟達偵查筆錄』為何你在 100 年7 月14日偵訊筆錄證稱陳秋泉是拿棍子?)我的想法 棍子和角材差不多,畢竟我書讀得又不多,警察叫我去指認 時叫我說清楚,是棍子還是角材,棍子是哪一種的,角材是 哪一種的,警察有拿給我看。(你說陳秋泉有拿角材打鄭智 賓,有無看到打幾下?)我沒有看到,不敢確定。(打什麼 地方你是否清楚?)是打背後,因為他背後都是傷,到後來 是用椅子打頭。(何人打鄭智賓的?)他們兩個都有。(陳 秋泉是否有打鄭智賓的頭部?)有。(你於偵訊時稱現場有 人將鄭智賓拖出來,係何人將他拖出來?)我有跟警察說那 天我說得比較快,警察說沒關係,到時我再跟法官陳述,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