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757號
TCDM,100,訴,2757,201111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2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LENH K.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18
2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
華民國100年11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LE LENH KY(黎令旗)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驅逐出境。
二、犯罪事實要旨
LE LENH KY(越南籍,中文譯名:黎令旗)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0月10日下午4時38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2段52之1號之「雙美堂大飯店」內逗留,該飯店櫃 台員工曾秋華乃走近其身邊,要求其離去,斯時曾秋華之腰 包拉鍊未拉上,LE LENH KY見到後即趁曾秋華不及防備時, 徒然伸手進曾秋華腰包內搶奪現金新臺幣1萬300元,得手後 迅速跑步逃離現場。曾秋華之子林昌偉由飯店內追出一路追 躡,旋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與據報前來現場之警員,在 臺中市○區○○路與成功路口,當場逮捕LE LENH KY,並扣 得前揭現金發還予曾秋華,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 謝惠雯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