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1年度,38號
TNEV,91,南簡補,38,200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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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右原告與被告柏勝興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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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勝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