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右原告與被告柏勝興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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