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2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天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2250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楊天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 之注射針筒貳支及塑膠吸管藥鏟壹支,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天智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7月2日執行完畢予 以釋放。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0年間,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經送強制戒治,於91年8月31日執行完畢, 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0 年度訴字第2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2年6 月26日執行完畢。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 年度訴字第3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5年 6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嗣於99年4月 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又因案經撤銷保護管 束。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100年6月27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路○段207巷17之 30號6樓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年6月30日下午2時30分許,為新竹憲兵隊在上 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使用之注射針筒1 支暨塑膠吸管藥鏟1支,及預備供施用海洛因使用之注射針 筒1支,另扣得與犯罪無涉之包裝袋3個等物。嗣經採集其採 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 莊金屏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