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320號
TCDM,100,訴,2320,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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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哲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阮政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11212、11215、15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惠哲阮政豪均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惠哲阮政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 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執行羈押 在案。
二、經查,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上開犯嫌重 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被告應有再次延長羈押之原因及 其必要,均應自100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鍾貴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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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