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200號
TCDM,100,訴,2200,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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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昌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昌瑞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訊問後,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自承沒有錢交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00年11月8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經當庭宣示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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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