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可靖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字第1084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60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朱可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朱可靖因犯竊盜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就上開各罪所處主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