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49號
聲 請 人 陳嘉珣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19858號、第19859號、第19860號、第2314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珣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嘉珣(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並於民國100年11月4日裁定執行羈押。二、茲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迄至100年 11月14日止已懷孕17週,有被告提出之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1份在卷可稽,因認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審判或執行之進行 ,爰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停止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