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嘉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錫鈴
送達代收人 梁義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鑫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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