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439號
TNEV,91,南簡,439,20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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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嘉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錫鈴
  送達代收人 梁義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鑫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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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嘉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