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680號
TCDM,100,聲,4680,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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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崇員
行中 )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
第3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崇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崇員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3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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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