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林仲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
第10407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仲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仲于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 具保人即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 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 語。
三、經查,受刑人林仲于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 紙在卷可稽。又具保人即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0 年9月15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 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 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 證書2紙,拘提報告書2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 ,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