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094號
TCDM,100,聲,4094,201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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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智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鍾智群」應更正為「鐘智群」。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鍾智群 之記載,顯係正確姓名鐘智群之誤載,應予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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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