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哲村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830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哲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表四所示之事項。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至36、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葉哲村(綽號小黑、阿寶)於民國95年間結識綽號「阿吉」之 周錫澈(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水」之成年男子後,竟為圖獲取不法利益,經由「阿水」之 介紹,於95年7月至9月間加入以大陸地區之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成年人為首之詐欺集團,而與周錫澈、「阿水」及渠 等所屬大陸地區、臺灣地區其餘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對臺灣地區民眾實施詐騙 行為。渠等之分工方式為:由大陸地區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先以電話向臺灣地區民眾佯稱抽獎中獎須繳交 稅金、法院公證費等不同名義,對各該被害民眾行騙,使各 該被害民眾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阿水」及葉哲村負責居間聯絡在大陸地區不詳姓名年籍 之成員及撥打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電話予周錫澈聯絡提 領詐騙款項,並負責入帳、對帳及將詐騙所得贓款匯款至該 集團指定人頭帳戶;周錫澈則負責出面領取上開被害民眾受 騙後匯入指定人頭帳戶【或為葉哲村所提供 (陳錦智、陳心 妮、葉樹金、洪子翔、劉建成等帳戶)、或為周錫澈分別向 蘇惠萍 (即附表二編號18、22、23、25部分)、艾昭銘(即附 表二編號9、10、12、13、17、19、28部分)等人收購所得】 之款項,並負責向蘇惠萍 (綽號小萍,所涉幫助詐欺犯行經 本院另案判決確定)、艾昭銘(綽號張先生,所涉幫助詐欺犯 行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以每件銀行帳戶及金融卡新臺幣(下 同)7,000元至15,000元、每件郵局帳戶12,000元至18,000元 ,每張易付卡門號1,800元至2,200元之代價,購買人頭帳戶 及行動電話門號,供該詐欺集團詐騙財物使用。周錫澈自當 日所提領之贓款總額中抽取1成為佣金後,在臺中市○○路
與大雅路口之大賣場附近將剩餘款項交予葉哲村,葉哲村扣 除其可分得贓款總額百分之2為報酬,其餘則匯款至該詐欺 集團指定人頭帳戶內。期間周錫澈並吸收與渠等具有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廖貞雄(於95年7月間加入該詐 欺集團,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亦負責出面提領被害民眾匯 入指定人頭帳戶之款項,每次出面提領款項,廖貞雄可分得 所提領金額之百分之5。葉哲村、周錫澈、廖貞雄及其他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共同為下列犯行 :
1.於95年7月31日上午某時,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女子,以 電話向康明惠訛稱渠公司正在辦理活動,康明惠已抽中價 值90萬元之大獎,惟須先繳交20萬元稅金,致康明惠陷於 錯誤,依從電話中之指示,於同日上午10時47分許,至臺 南縣永康市(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永康區○○○○路363號永康 二王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指定之劉建成所申設彰化中央 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康明惠匯款後即與該 名女子聯絡,惟該女子表示康明惠所得獎項須會員才可以 領取,還要再繳交會員費,康明惠始查悉受騙。 2.於95年4、5月間起至同年9月12日止,由該詐欺集團成年 女子,接續以電話自稱「陳小姐」、「高處長」、「李文 華」,向雷環霙訛稱抽中價值約90萬元以上之獎品,可換 領現金,惟須先匯款63,000元作為保證金,致雷環霙陷於 錯誤,依從電話中之指示,於95年9月8日上午9點20分許 ,至臺中公益路郵局臨櫃匯款63,000元至指定之盧文翔所 申設臺中英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該詐欺 集團成員旋於同日下午1時多許再撥打電話予雷環霙,要 求再匯款10萬元,雷環霙乃依言於同年月11日上午10時21 分許,至臺中東興路郵局臨櫃匯款10萬元至指定之林順義 所申設屏東大埔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年月11日 中午該詐欺集團成員又再撥打電話向雷環霙佯稱先前所述 10萬元是指港幣不是新臺幣,雷環霙須補差額云云,經雷 環霙表示放棄獎金,請歸還已匯款項後,渠等又以退款需 要3個月時間,但如果立即匯款32萬元就可以馬上領到132 萬元獎金,並表示可幫忙代墊135,000元,雷環霙只需自 籌185,000元云云,致雷環霙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2日上 午10時多許,至臺新銀行南屯分行臨櫃匯款185,000元至 指定之陳心妮所申設華南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合計先後匯款348,000元。
3.於95年7月至95年8月16日間,先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女子 自稱係鑫森珠寶公司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張瑄玫訛稱該公
司正辦理活動,張瑄玫抽中該公司旅遊獎項,價值88萬元 ,且可兌換獎金,惟須先繳交54,200元離稅證明,經張瑄 玫表示沒有錢後,即接續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男子自稱鑫 森珠寶公司科長陳福忠,一再向張瑄玫遊說詢問是否領取 獎金,致張瑄玫陷於錯誤,依從電話中之指示:①於95年 8月16日至臺中市進化328號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臨櫃匯 款54,200元至指定之何根銀所申設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張瑄玫匯款後即與該自稱陳福 忠之男子聯絡,陳福忠即接續以該公司將張瑄玫所得之獎 金拿去投資,賺了不少錢,如欲將錢領回,須繳交各項稅 金為由,接續向張瑄玫施用詐術,張瑄玫因此接續於:② 95年8月17日上午10時48分許至臺中市○區○○路186號臺 中進化路郵局臨櫃匯款47,400元至指定之陳錦智所申設大 里草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同日下午3時3 8分許至臺中市○區○○路4號臺中公園路郵局臨櫃匯款73 ,470元至指定之馮志真所申設臺中漢口路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④95年8月18日下午2時32分許至臺中進 化路郵局臨櫃匯款15,000元至陳錦智上揭大里草湖郵局帳 戶、⑤95年8月21日下午3時33分許至臺中公園路郵局臨櫃 匯款90,000元至陳錦智上揭大里草湖郵局帳戶、⑥95年8 月23日上午10時36分許至臺中市○○路○○路1段83號臺 中何厝郵局臨櫃匯款200,000元至陳錦智上揭大里草湖郵 局帳戶、⑦95年8月23日下午1時47分許至臺中市○區○○ 路86號臺中民權路郵局臨櫃匯款100,000元至指定之李盈 達所申設臺北長春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⑧ 95年8月30日至臺中市○○區○○路4段81號華南商業銀行 水湳分行臨櫃匯款450,000元至指定之李進億所申設華南 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⑨95年8月31日 下午3時1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356號臺中旱溪郵局臨 櫃匯款236,000元至邱慶龍所申設臺中太平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⑩95年8月31日至華南銀行水湳分行臨 櫃匯款498,000元至李進億上揭華南銀行水湳分行帳戶、 ⑪95年9月4日至臺中縣豐原市(現已改制為臺中市豐原區○ ○○街95號華南銀行豐原分行臨櫃匯款700,000元至李進 億上揭華南銀行水湳分行帳戶、⑫95年9月4日至華南銀行 豐原分行臨櫃匯款800,000元至林明池所申設臺中商業銀 行大慶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⑬95年9月6日至臺 中市○區○○路45號臺中商業銀行臨櫃匯款360,000元至 林明池上揭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帳戶、⑭95年9月8日下 午3時10分許至臺中縣豐原市○○路298號豐原中正路郵局
臨櫃匯款110,000元至周志宏所申設臺南將軍鄉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張戶,合計先後匯款達3,734,070元, 嗣經友人提醒,始知受騙。
4.於95年7月底,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女子,自稱係鑫森珠 寶公司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黎維進訛稱該公司正準備辦理 活動,邀請黎維進前往參加,並詢問其個人資料;又於95 年9月3日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男子自稱係鑫森珠寶公司科 長呂新欽,以電話向黎維進佯稱其抽得該公司法國旅遊獎 項,價值88萬元,且可兌換現金,為維公信,須經法院公 證,所需費用54,200元,致黎維進陷於錯誤,依從電話中 之指示,於95年9月4日至花蓮縣富里鄉○○路169號富里 郵局臨櫃匯款54,200元至指定之陳錦智上揭大里草湖郵局 帳戶,黎維進匯款後即與該自稱呂新欽之男子聯絡,惟該 男子表示黎維進所得獎項需會員才可領取,終身會員須繳 20萬元費用,臨時會員須繳8萬元且可隨時退費,黎維進 乃於翌日即同年月5日至富里郵局臨櫃匯款8萬元至指定之 林明池上揭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帳戶。
5.於95年8月14日,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女子,自稱係水之 舞溫泉度假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鄭煒騰訛稱該公司正在 辦理活動,鄭煒騰抽中價值30萬元大獎,惟須繳交23,000 元稅金,致鄭煒騰陷於錯誤,依從電話中之指示,於同日 下午3時27分許,在臺南縣東山鄉(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東山 區)東山東原郵局臨櫃匯款23,000元至指定之劉建成上揭 彰化中央路郵局帳戶,鄭煒騰匯款後即與該名女子電話聯 絡,該女子表示鄭煒騰又中了另一個獎項,必須再繳交40 ,0 00元稅金,才能將2個獎項領回,鄭煒騰乃同年月16日 下午2時47分許再至東山東原郵局臨櫃匯款40,000元至劉 建成上揭彰化中央路郵局帳戶。
6.於95年8月14日,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女子,自稱係水之 舞溫泉度假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曾郁雅訛稱該公司正在 辦理活動,曾郁雅抽中價值30萬元大獎,惟須繳交33,000 元稅金,致曾郁雅陷於錯誤,依從電話中之指示,於同日 上午11時26分許,至臺南縣東山鄉 (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東 山區)東山東原郵局臨櫃匯款33,000元至指定之劉建成上 揭彰化中央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郁雅匯 款後即與該名女子電話聯絡,該女子表示曾郁雅又中了另 一個獎項,必須再繳交30,000元稅金,才能將2個獎項領 回,曾郁雅乃同日下午1時許再至東山東原郵局臨櫃匯款 30,000元至劉建成上揭彰化中央路郵局帳戶。 7.於95年8月15日,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女子,自稱係水之
舞溫泉度假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林麗卿訛稱該公司正在 辦理活動,林麗卿抽中價值90萬元大獎,惟須繳交63,000 元稅金,致林麗卿陷於錯誤,依從電話中之指示,於同日 下午3時24分許至臺南市○區○○路678號臺南德高厝郵局 臨櫃匯款63,000元至指定之劉建成上揭彰化中央路郵局帳 戶。林麗卿匯款後即與該名女子聯絡,惟該女子表示林麗 卿所得之獎項須會員才可領取,還要再繳交會員費,林麗 卿始知受騙。
8.於95年8月底某日,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撥打電話 向蘇玉如訛稱蘇玉如抽中烤箱、按摩浴缸等獎品,可折現 金90萬元,惟須先繳交律師費、入會費、手續費等費用, 致蘇玉如陷於錯誤,依從電話中之指示,於95年8月29日 中午12時47分至郵局臨櫃匯款63,000元至指定之葉樹金所 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5年8月31臨櫃日匯 款22,000元至指定之劉世昌所申設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於95年9月21日臨櫃匯款107,000元至指定 之洪子翔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嗣因康明惠等人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人員 會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宜蘭縣警察局、基隆憲兵隊人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於⑴95年9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周錫澈位在臺中 縣清水鎮(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清水區○○○路347號之住處 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⑵同日上午10時30 分許,在臺中市○○路443號6樓605室查獲蘇惠萍;⑶同 日上午9時50分許,在臺中市○○○路94巷6號查獲艾昭銘 ;⑷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廖貞雄位在臺中縣龍井鄉 ( 現已改制為臺中市龍井鄉○○○村○○○路15巷1弄4號搜 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北投分局偵查後起訴。
二、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葉哲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上揭犯行。(二)共同正犯周錫澈、廖貞雄於警詢、偵訊時、另案被告蘇惠萍 、艾昭銘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康明惠、雷環霙、張瑄玫、黎維進、鄭煒騰、 曾郁雅、林麗卿、蘇玉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2份、被害人雷環霙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單2張、臺新國際商 業銀行國內匯款回條1張、被害人鄭煒騰之郵政國內匯款單2
張、被害人林麗卿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張、被害人康明惠之 郵政國內匯款單1張、被害人黎維進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 據1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被害人曾郁雅之郵政國內 匯款單2張、被害人張瑄玫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匯 款單1張、郵政國內匯款執據8張、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 款憑條副根1張、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匯款回條聯1張、華 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匯款單2張、臺中商業銀行匯款單1張、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95年9月28日中管字第09521 04582號函檢附之盧文翔郵局帳戶立帳申請書、使用電話語 音服務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 95年9月26日中大慶字第09501400444號函檢附之林明池帳戶 客戶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95年10月3日中管字第0952104689號函檢附之邱慶龍郵局帳 戶立帳申請書、使用電話語音服務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95年10月3日營字第095 0201416號函檢附之劉世昌郵局帳戶立帳申請書及交易詳情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95年10月17日屏營字第09 55002480號函檢附之林順義郵局帳戶立帳申請書、使用電話 語音服務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 行95年10月18日(95)華江存字第09500434號函檢附之陳心妮 帳戶開戶申請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 行95年10月23日(95)華水湳存字第382號函檢附之李進億銀 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各1份(以上均為影本 )。
(五)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六)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與科刑:
(一)核被告葉哲村上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與共犯即綽號「阿水」之成年男子、周錫澈、廖 貞雄及所屬該集團其餘大陸地區、臺灣地區成年成員間,就 上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另案被告艾昭銘、蘇惠萍雖有販賣其等蒐購所得之帳戶及 易付卡予共同正犯周錫澈,供周錫澈、葉哲村所屬詐欺集團 使用,惟並非與該詐欺集團朋分詐欺所得,核與販賣自己帳 戶之行為無異,因無積極證據足認該2人係基於共同正犯之 犯意聯絡而為該等行為,且其等復未參與何詐欺取財之構成 要件行為,固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366號判決認定應屬幫助 犯而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參,檢察官認 其2人係屬共同正犯,尚有未合。
(二)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6年臺上 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之2、3、 4、5、6、8所載犯行,各係對同一被害人以不同理由要求匯 款,致該同一被害人分數次匯款,各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前開判例意旨,應各論以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 被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葉哲村正值青壯之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為迅速獲得不法所得以供花用而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動機, 詐取被害人財物,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甚鉅, 兼衡酌被各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參與時間約3個月、 各被害人匯款金額,其所分得報酬為贓款總額百分之2及犯 罪手段尚稱平和,犯罪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與被害 人均達成和解(犯罪事實㈠之7部分,被害人林麗卿因無法 到庭和解,放棄求償),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861、18 62、1863、1864、2004、2351、2352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 附卷可參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被告因一時失慮致 犯本案,參與詐欺犯罪時間非長,犯罪情節俱尚未至無可原 宥之程度,且其於犯罪後已與各該被害人達成和解 (犯罪事 實㈠之7部分,被害人林麗卿因無法到庭和解,放棄求償) ,負起責任盡力彌補其過錯,顯有悔意,其經此偵查、審理 、科刑之教訓,當知戒慎恐懼而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諭知 緩刑5年。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 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上開 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2351號調解程序筆錄所承諾之賠償 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 (其餘調解程序筆錄所載被告應履行 事項均已履行完畢),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 ,依上開100年度司中調字第2351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諭知 被告應履行如附表四所示之事項。另衡酌被告未能克制利益 之誘惑,利用上開方式犯罪,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其於 緩刑期間內,仍深知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
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並為提供被告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併宣告其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 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 緩刑制度之立意。
(五)沒收部分:
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 ,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 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 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沒收為 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 而同時宣告;再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 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 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 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 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係供 間接使用者,即難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96年 度臺非字第43號判決要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 至36所示、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係被告與共同正 犯周錫澈、廖貞雄等所有(其中帳戶、提款卡、SIM卡部分, 均屬買斷)供本案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此分別經被 告葉哲村、共同正犯周錫澈、廖貞雄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在 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2、5、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雖係共同正犯 周錫澈、廖貞雄所有,惟查無其他證據證明係供本案詐欺犯 罪所用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併予諭知 沒收,附此敘明。
(六)本件被告犯罪時間雖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惟被告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著後,經該署 於96年1月17日以中檢惠偵盈緝字第236號通緝書發布通緝, 嗣於100年5月18日自動歸案,有上開通緝書、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及被告警詢筆錄各1份在卷可 稽,被告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前經通緝, 未於該條例施行後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 審判,依該條例第5條規定,自無該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93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詐騙對象、時間、地點、│罪刑及宣告刑 │
│ │方式及所得 │ │
├──┼───────────┼──────────────────┤
│ 1. │詳如犯罪事實欄㈠之1.│葉哲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至36、附 │
│ │ │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詳如犯罪事實欄㈠之2.│葉哲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至36、附 │
│ │ │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 │詳如犯罪事實欄㈠之3.│葉哲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至36 │
│ │ │、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 │詳如犯罪事實欄㈠之4.│葉哲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至36、附 │
│ │ │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5. │詳如犯罪事實欄㈠之5.│葉哲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至36、附 │
│ │ │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 │詳如犯罪事實欄㈠之6.│葉哲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至36、附 │
│ │ │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 │詳如犯罪事實欄㈠之7.│葉哲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至36、附 │
│ │ │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8. │詳如犯罪事實欄㈠之8.│葉哲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至36、附 │
│ │ │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或持│沒收與否│
│ │ │有人 │ │
├──┼──────────────┼─────┼────┤
│ 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 │周錫澈 │不沒收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2 │NOKIA廠牌8250型號行動電話1支│同上 │不沒收 │
├──┼──────────────┼─────┼────┤
│ 3 │NOKIA廠牌6100型號行動電話1支│同上 │沒收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4 │NOKIA廠牌6100型號行動電話(含│同上 │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5 │NOKIA廠牌6100型號行動電話1支│同上 │不沒收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6 │NOKIA廠牌6100型號行動電話1支│同上 │沒收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7 │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戶名:│同上 │沒收 │
│ │何昇融、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1套 │ │ │
├──┼──────────────┼─────┼────┤
│ 8 │合作金庫前鎮分行 (戶名:陳添│同上 │沒收 │
│ │益、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1套 │ │ │
├──┼──────────────┼─────┼────┤
│ 9 │臺中英才郵局 (戶名:盧文翔、│同上 │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 │ │
│ │套 │ │ │
├──┼──────────────┼─────┼────┤
│ 10 │竹山郵局 (戶名:劉世昌、帳號│同上 │沒收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套 │ │ │
├──┼──────────────┼─────┼────┤
│ 11 │大里草湖郵局 (戶名:陳錦智、│同上 │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 │ │
│ │套 │ │ │
├──┼──────────────┼─────┼────┤
│ 12 │臺中南和路郵局 (戶名:林明池│同上 │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1套 │ │ │
├──┼──────────────┼─────┼────┤
│ 13 │太平郵局 (戶名:邱慶龍、帳號│同上 │沒收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套 │ │ │
├──┼──────────────┼─────┼────┤
│ 14 │彰化中央路郵局 (戶名:劉建成│同上 │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1套 │ │ │
├──┼──────────────┼─────┼────┤
│ 15 │臺北長春路郵局 (戶名:李盈達│同上 │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1套 │ │ │
├──┼──────────────┼─────┼────┤
│ 16 │彰化銀行大甲分行 (戶名:洪雅│同上 │沒收 │
│ │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1套 │ │ │
├──┼──────────────┼─────┼────┤
│ 17 │臺中商銀松竹分行 (戶名:盧文│同上 │沒收 │
│ │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1套 │ │ │
├──┼──────────────┼─────┼────┤
│ 18 │臺中商銀臺中分行 (戶名:江健│同上 │沒收 │
│ │民、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1套 │ │ │
├──┼──────────────┼─────┼────┤
│ 19 │臺中商銀大慶分行 (戶名:林明│同上 │沒收 │
│ │池、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1套 │ │ │
├──┼──────────────┼─────┼────┤
│ 20 │華南銀行華江分行 (戶名:陳心│同上 │沒收 │
│ │妮、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1套 │ │ │
├──┼──────────────┼─────┼────┤
│ 21 │新竹學府路郵局 (戶名:洪庚翰│同上 │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1套 │ │ │
├──┼──────────────┼─────┼────┤
│ 22 │華南銀行水湳分行 (戶名:李進│同上 │沒收 │
│ │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1套 │ │ │
├──┼──────────────┼─────┼────┤
│ 23 │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 (戶名│同上 │沒收 │
│ │:李進億、帳號: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1套 │ │ │
├──┼──────────────┼─────┼────┤
│ 24 │華南銀行內湖分行 (戶名:呂榮│同上 │沒收 │
│ │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1套 │ │ │
├──┼──────────────┼─────┼────┤
│ 25 │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 (戶名:│同上 │沒收 │
│ │宏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 │ │
│ │套 │ │ │
├──┼──────────────┼─────┼────┤
│ 26 │花蓮國安郵局 (戶名:郭瑞民、│同上 │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 │ │
│ │套 │ │ │
├──┼──────────────┼─────┼────┤
│ 27 │屏東大埔郵局 (戶名:林順義、│同上 │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 │ │
│ │套 │ │ │
├──┼──────────────┼─────┼────┤
│ 2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提款│同上 │沒收 │
│ │卡(戶名:劉世昌、帳號:53062│ │ │
│ │199020號)1張 │ │ │
├──┼──────────────┼─────┼────┤
│ 29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帳號:034│同上 │沒收 │
│ │0000000000號)1張 │ │ │
├──┼──────────────┼─────┼────┤
│ 30 │臺中商業銀行提款卡(帳號:014│同上 │沒收 │
│ │000000000號)1張 │ │ │
├──┼──────────────┼─────┼────┤
│ 31 │郵局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同上 │沒收 │
│ │324號)1張 │ │ │
├──┼──────────────┼─────┼────┤
│ 32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95303│同上 │沒收 │
│ │8386號)1張 │ │ │
├──┼──────────────┼─────┼────┤
│ 33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同上 │沒收 │
│ │40號)1張 │ │ │
├──┼──────────────┼─────┼────┤
│ 34 │匯款單收據2張 │同上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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