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大霹靂國際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代 黃匯峰
法定代理人 黃匯峰
訴訟代理人 陳明慧
被 告 賴秋炎
陳明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智訴字第三二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辯
論終結後,因尚未臻明確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
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
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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