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196號
TNEV,91,南簡,196,20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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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文昇
        鍾任賢
        吳文彬
  被   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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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