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瑞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賴金鋒
林宥成
陳欽泉
黃清峻
廖偉傑
蔡仁豪
簡豐名
邱文孜
陳良義
徐梓峰
官世偉
李宗漢
張紹麒
林勇志
羅凱恒
潘韓龍
張躍䕒
吳征徽
李政閻
吳季駿
林珮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
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富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