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巫英妹
選任辯護人 林龍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
1 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即合會會員「王太
太」、「王麗芬」部分遭被告冒標之實際時間,尚有疑義,應再
開本案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二法
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