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97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蔡林玉雪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0 年9 月28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
第裁60—GG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蔡林玉雪於民國100年1 月31日中午12時50分,騎乘車牌號碼CSY —558 號重型機車 ,行經臺中市○○區○○路及鎮○○路口處,因「紅燈左轉 」之違規事實,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員 警當場掣單舉發,並於100 年2 月10日至清水田寮郵局繳納 罰鍰完畢,然異議人於100 年10月初收受本件裁決書,並至 監理所查證,方知本件係員警事後,以異議人於100 年1 月 31日當日,除有上揭違規事實外,另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 駛機器腳踏車」之違規事實為由,而於100 年2 月25日以臺 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G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掣單舉發,惟郵政人員並未將前揭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予異議人收受,且前揭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亦載明「退件補單」等字,是異 議人不知有此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竟要承擔 責任,實感冤枉,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主管機關所 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 ,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 5 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法院,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 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案件由犯 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異議 人違規地點係在臺中市○○區○○路,而異議人之住所係位 於臺中市○○區○○路406 號之11,故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 議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 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 回復原狀;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
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 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處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程序,依行政程序 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 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 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 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 理細則第5 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第73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異議人之住所係位於「臺中市○○區○○路406 號之11」等 情,此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參。另原處分機關以 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於100 年9 月28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G0000000 號裁決 書裁罰新臺幣9 千元後,乃製作裁決書,委託郵政機關按上 址送達,並於100 年10月3 日將前揭裁決書交與應受送達人 本人即異議人等情,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0 年11月9 日中監營字第1000044397號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檢附之上揭裁決書、送達證 書影本各1 紙附卷可參。從而,原處分機關確依行政程序法 相關規定,將裁決書送達異議人住所地,該送達程序自屬合 法無疑。
㈢本件裁決書業於100 年10月3 日送達應受送達人本人即異議 人後,即發生送達效力,已如前述,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 前開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20日之異議期 間應自100 年10月4 日(即送達翌日)起至100 年10月23日 止;另異議人之住所係位於臺中市清水區,非居住於處罰機 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在之臺中市大肚區,但 居住於本院之管轄區域內,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4 條之規定,應依同標準第2 條第1 款之地方法院在途期 間欄所載之日數即3 日,扣除在途期間。是異議人至遲應於 100 年10月26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方屬合法, 然異議人竟遲至100 年10月27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 議狀,此有蓋有原處分機關收文戳章之異議人聲明異議狀1 份在卷可稽,顯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從而,依照前開法條 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人逾期始聲明異議,其異議權業已喪 失,且屬不得補正,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