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2754號
TCDM,100,中簡,2754,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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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名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1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名宸犯賭博罪,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壹台、螢幕壹台、滑鼠壹個、鍵盤壹個)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6 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 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 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 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 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 ,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 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臺非字第214 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名宸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校 長」之成年男子取得「CST888999 TS運動網」簽賭網站之帳 號、密碼後,使用上開帳號、密碼,登入不特定公眾得出入 之「CST888999 TS運動網」簽賭網站相互對賭,該簽賭網站 之性質等同以無形空間供公眾賭博財物,是核被告吳名宸所 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自100年7 月間起至同年9 月中旬止,先後多次在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 ,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所為之多次行為,自然意義上雖為數 行為,然客觀上具有時間、空間緊密、接續性質,主觀上均 係基於同一賭博之故意而反覆、繼續實行,依社會通念,法 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僅論 以一普通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竟以 網路簽賭方式,貪圖不法利益,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 序,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扣案之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螢幕、滑鼠、鍵盤各 一)一組,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 時供明在卷(詳偵卷第3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仟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1561號
被 告 吳名宸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大湖鄉新開村十份11之1號
居臺中市○○區○○路38巷52號5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吳名宸基於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0年7月間 起至同年9月中旬止,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校 長」之成年男子收受「CST888999 TS運動網」(網址: http://cst888999.net )之帳號「kk63256」及密碼「 kk0000000」後,在臺中市○○區○○路38巷52號5樓之3之 住處內,利用電腦以網際網路連結「CST888999 TS運動網」 ,並以上開帳號及密碼登入後,向該運動網簽賭,其賭博方 式係以簽賭美國職棒為主,選定球隊押注後,每次下注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000至3000元不等,如押注之球隊勝出, 視賠率及讓球數贏回等比例之押注金額。如押注之球隊落敗 ,則所下注之彩金歸「校長」所有。嗣於100年10月4日12時 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電腦設備(含電腦主 機、螢幕、滑鼠、鍵盤)1組。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 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簽賭網頁翻拍照片14張。
(三)扣案之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螢幕、滑鼠、鍵盤)1 組。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 罪嫌。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提供「CST888999 TS運動網」之帳號、密 碼供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並於每星期一與賭客結算賭金,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問:卷附電腦網 頁翻拍照片)照片上會員名稱『鄰居』、『誠友』帳號是何 意」?)是警察在簽賭管理介面輸入帳號DY335、密碼W777 後,網頁就有出現『鄰居』、『誠友』會員帳號,警察有檢 視歷史紀錄,並沒有我的登入紀錄,我沒有使用過這個帳號 、密碼,這個帳號密碼應該是校長給我的。」等語。查證人 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偵查佐林澤權於偵 查中證述:「(問:本件有無使用帳號DY335、密碼W777登 入簽賭管理介面?)是由副隊長登入的。(問:副隊長登入 後檢視歷史紀錄,有無登入歷史紀錄?)並沒有登入歷史紀 錄。(問:從網頁所列印的資料中有會員名稱『鄰居』、『 誠友』,能否認定這2個帳號是吳名宸的會員?)如果從吳 名宸持用電腦查詢歷史紀錄,如果有登入歷史紀錄就能認定 是吳名宸的會員,如果沒有登入歷史紀錄,就無從認定是他 的會員。(問:本件你們查獲過程中有無可以認定吳名宸有 招募會員的資料?)從搜索過程中並沒有查獲有關吳名宸招 募會員的相關資料。」等語,足證本件並無證據認定被告有 提供前揭運動網之帳號、密碼供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之犯行 。是以,被告所為尚與刑法第268條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 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亦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 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
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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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