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2626號
TCDM,100,中簡,2626,201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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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振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4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振忠共同損壞電度表中計電器之構造,使計電器失效不準竊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業法第 106條第3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引用法條全文
電業法第10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 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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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