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臺南第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