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169號
TNEV,91,南小,169,200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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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臺南第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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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