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0年度,2243號
TCDM,100,中交簡,2243,20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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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4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啟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185 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賴妙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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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