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續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鴻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孫金英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王淑芬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與乙○○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人之代表人,在實務上係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定代理之規定,在民法 上之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除經本人承認有表見代理之情形外,對於本人不生效 力,在訴訟法上之代理(代表)人無代理權者,應以原告起訴不合法,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裁定駁回。此於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請求繼續審判之情形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王孫金英以本院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六九號給票款一案 ,被告甲○○以渠為鴻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原告即相對人趙景新 達成和解,姑不論承諾原告應於九十年十月六日前給付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票款, 郤未於庭訊時要求原告亦應於給付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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