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保留交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31號
TYDV,99,重訴,331,2011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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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石朝周
呂石會
江石首
吳滿
石世海
石世忠
石明山
石明聚
石明哲

石明光

石朝欉
石朝旭
石吳師英
石世同
石世奇
石准穎
石朝叁
石朝珍
石世益
石世永
石邱素暉
石繡勤
石秋玉
石朝田
石陳四妹
游石網
黃石沾
石朝鎮
石德埕
石朝松
石玉詩
石朝㨗
石秋暖
石秋鈴
石劉月竇
林秀惠
石鈺琦
石鈺瑄
石鈺湲
石秋香
石燕惠
石志學
石志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明誌
被 告 石朝漳
石朝欽
訴訟代理人 石明宗
被 告 石萬芳
石阿溪
石談
石標
石財福
石朝日
邱石阿葱
黎石阿針
石阿非
李石阿花
楊石快
詹蘭(即石木水之承受訴訟人)
石美能(即石木水之承受訴訟人)
石財旺(即石木水之承受訴訟人)
石春祥(即石木水之承受訴訟人)
石阿通
石惠
何宗固
何宗訓
何宗坤
石智賢
石智源
(兼石智賢訴訟代理人)
許秀卿
何明虹
何文森
石顏月英
石國政
石國華
(兼石國政訴訟代理人)
石張秀
石國榮
(兼石張秀珠訴訟代理人)
石秋桂
石蕃薯
訴訟代理人 林吉子
上32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被 告 何燦輝
何文翰
何彥寧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何美玉
被 告 徐坡土
徐宇江
徐秀卿
徐秀枝
徐秀珠
徐秀美
林石完
林芝宇
石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自耕保留交換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上
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本次庭期僅就被告石朝
欽部分辯論,被告石朝欽應親自到庭,其餘被告請無庸到庭,另
候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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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