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煥周
被 上訴人 何建民(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即被告)
何惠民(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建華(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慧貞(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郭 威
張捷玲
程司炫影
周業山
郭怡儒
路蘭芬
雷傅勤和
劉貴寶
俞繼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 萬5800元,上訴人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