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20號
反 訴
原 告 黃星輝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蕭書敏
反 訴
被 告 黃金郎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財產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繳納裁判費,非財產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0 年9 月30日裁定命於送達反訴原告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0 年10月11日送達反訴原告,然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