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004號
TYDV,99,訴,2004,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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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04號
原   告 黃冠蓁
原   告 張國東
原   告 吳懿軒
原   告 廖德裕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東
原   告 詹俊彥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德裕
被   告 莊子淵

被   告 沈翔琳
被   告 羅聖平
被   告 林政廷
被   告 江子欽
被   告 詹政文
被   告 李政霆
被   告 黃世麟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莊子淵等人涉有詐欺取財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 法院檢察署偵查並提起公訴,嗣由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3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嗣經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 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90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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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