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三九一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坤雄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業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台南市○○路十八之一號小 公設、台南市○○路十八之一號公設、台南市文賢高幹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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