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2391號
TNEV,90,南簡,2391,20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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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三九一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坤雄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業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台南市○○路十八之一號小 公設、台南市○○路十八之一號公設、台南市文賢高幹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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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