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413號
TYDV,96,訴,413,2011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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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即邱顯鐘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月寶即葉陳玉嬌.
      葉美娜即葉陳玉嬌.
      葉王沅即葉陳玉嬌.
      沙陳銅銀
      陳韻
被   告 陳梁美靜
      江兆辰
      黃朱蘭香
      徐黃久秀
      林石樹即林德旺承.
      林玉純即林德旺承.
      林志修即林德旺承.
      林志杰即林德旺承.
      林玉密即林德旺承.
      林志市即林德旺承.
      程志誠原名程俊成.
      林崇仁
      江兆熙
      江肇雄
      鄭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五占用位置欄關於「附圖編號H 、I 、G 、K 、L 、M 」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編號H 、I 、J



、K 、L 、M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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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