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3號原 告 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即邱顯鐘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月寶即葉陳玉嬌. 葉美娜即葉陳玉嬌. 葉王沅即葉陳玉嬌. 沙陳銅銀 陳韻被 告 陳梁美靜 江兆辰 黃朱蘭香 徐黃久秀 林石樹即林德旺承. 林玉純即林德旺承. 林志修即林德旺承. 林志杰即林德旺承. 林玉密即林德旺承. 林志市即林德旺承. 程志誠原名程俊成. 林崇仁 江兆熙 江肇雄 鄭素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五占用位置欄關於「附圖編號H 、I 、G 、K 、L 、M 」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編號H 、I 、J、K 、L 、M 」。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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