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587號
TYDV,100,除,587,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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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高兆弘
      高兆洋
      高珀吟
      高陳雙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高繁雄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而不慎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4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湘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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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