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80號
TYDV,100,除,480,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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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錦榜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8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育豐照明有限公司周│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100年3月10日 │27,140元 │CA三0七0三五│ │
│1 │育志 │行 │ │ │一 │ │
├─┼─────────┼─────────┼───────────┼────────┼────────┼──┤
│00│藝美照明有限公司林│渣打商業銀行公西分│100年3月15日 │9,680元 │GF一一七七00│ │
│2 │添準 │行 │ │ │五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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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榜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美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豐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