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三ОО號
原 告 甲○○○○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珠
訴訟代理人 甘廣宇
被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貞妦
訴訟代理人 葉朝清
蔡淑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 幣(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八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時雖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壹拾萬 零捌佰叁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惟嗣於訴訟中業已減縮其聲明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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