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88號
TYDV,100,訴,488,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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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   告 呂國光
即反訴被告       7樓
      呂國成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康正瓊
即反訴原告       10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系爭建物興建相關資料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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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